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陳吳碧珠

陳文德陳文彬陳文成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被 告 許元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號傷害致人於死刑事案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3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