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原 告 林仲義訴訟代理人 黃有衡 律師原 告 林森源
林永貴胡朝凱胡文錦被 告 璟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Joerg Haller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被 告 璟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Joerg Haller
蘇深賢訴訟代理人 吳智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