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上 訴 人 陳金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河珠等間請求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40,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