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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35號上 訴 人 陳金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河珠等間請求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8,84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