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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 告 蘇靖殷

張家賓張文珮

方美惠林奇呈陳正發薛智仁陳奕鈞劉瑤明被 告 寬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奇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貸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返還借貸款項等事件,未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2日送達原告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9份存卷可考,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裁判案由:返還借貸款項等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