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原 告 蘇靖殷
張家賓張文珮
方美惠林奇呈陳正發薛智仁陳奕鈞劉瑤明原告因請求返還借貸款項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寬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各應繳納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扣除前聲請支付命令繳納新臺幣(下同)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附表:
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應補繳之金額 蘇靖殷 4,607,400元 46,639元 46,139元 張家賓 4,669,000元 47,233元 46,733元 張文珮 4,576,600元 46,342元 45,842元 方美惠 4,128,800元 41,887元 41,387元 林奇呈 4,491,800元 45,550元 45,050元 陳正發 5,081,400元 51,391元 50,891元 薛智仁 4,607,400元 46,639元 46,139元 陳奕鈞 4,638,200元 46,936元 46,436元 劉瑤明 9,391,800元 94,060元 93,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