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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60號上 訴 人 陳鄭淑華

林高生李琮源被 上訴人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7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