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柯麗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美琪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1,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