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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馬鞍山綠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設大陸地區安徽省馬鞍山市○○○○○○○○○區000號法定代理人 王清汗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洪育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以下未特別註明幣別者,均指新臺幣)20,315,968元〔按:本件訴訟於112年1月17日繫屬於本院,當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為人民幣1元,兌換4.538元;人民幣4,476,855元相當於20,315,968元(計算式:4,476,855×4.538≒20,315,96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9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時,關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