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 林梅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日清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6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