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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 告 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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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靖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407,110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6,548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其等公同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指定之人所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40,956元【計算式:(314.09平方公尺×16,400元)+(114.11平方公尺×53,600元)+(71.56平方公尺×16,400元)=12,440,956元】;第一備位聲明為被告應將其等公同共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129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839.48分之457.91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指定之人所有,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55,406,521元【計算式:101,576,000元(參哲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報告書)×457.91/839.48=55,406,52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第二備位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5,407,110元及自11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為55,407,110元。

茲因原告先位與第一、第二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55,407,110元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407,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108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121,560元,尚應補繳396,548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王淑惠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