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 告 臺南市第93期海前(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吳武龍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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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靖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3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7月9日宣判,茲因本件程序尚未完備,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吳彥慧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