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12號原 告 李昇學 住○○市○○區○○路000巷0號10樓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律師被 告 全東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淑芬被 告 陳雪子輔 佐 人 李哲翔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及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