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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上 訴 人 上曜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祐銘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咖啡銅號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334號請求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257,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1,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4-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