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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3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訴訟代理人 林菁惠相 對 人 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騰耀相 對 人 陳秋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一、二、三、四、五、六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第七項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裁判日期:202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