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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結算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929,29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08,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給付結算款
裁判日期:2025-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