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崑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崑叁間請求所有權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8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725,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2,6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