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 告 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建榮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被 告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世仁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蔡宜君律師王文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定民國114年7月2日下午5時判決,惟審酌提早判決於當事人並無不利,為免當事人久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判決期日為民國114年5月2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