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李俊賢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毅因本訴請求拆屋還地等及反訴請求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74,130元(計算式:367.95平方公尺×21,400元=8,784,130;上訴聲明第5、6項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舊法不併計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518 元,反訴部分上訴標的價額為4,317,878元(計算式:201.77平方公尺×21,400元=4,317,87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17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