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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監宣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0號聲請人 楊雅茹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楊雅淑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裁定內容,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就113年度監宣字第10號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業經裁定確定在案,惟裁定書附表編號1及編號19應刪除,因其非為受監護宣告人楊陳秀美繼承所得之財產;又本件裁定係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楊陳秀美繼承被繼承人楊鴻銘之遺產,故裁定書附表編號3、4、5、6、7、8、9、10、11、13、14、15、16、17、18、21之權利範圍欄及分割方式欄及編號22、23之面積欄應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0號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裁定主文所記載之附表,為聲請人於該事件中所提出之附表內容,本院裁定並無何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而得裁定更正之處,依法無從裁定更正,應駁回本件聲請。另若聲請人於法院准許聲請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後,認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而有就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以其他方式處分之必要,應另向法院再為聲請以取得法院之許可,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日期: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