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歐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破產宣告之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然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進而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另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侯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附表: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
二、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又前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清冊,應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
人、他項權利人資料勿遮隱)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㈦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罰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及裁罰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㈠現有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
(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及日期、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權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
四、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記載內容如下:㈠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
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負責人姓名、地址)、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及日期、金額、利息約定、清償期等,並提出證明。
㈢債務清償或執行情形(含聲請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尚未清償金額、何時不能清償等,並提出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