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蔡光庭即叡光至上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固據提出資產表及債務表,惟未具體記載如附表所示之必要事項。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附表:
一、請提出叡光至上有限公司(下稱叡光公司)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有關叡光公司破產財團部分,請補正叡光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之記載如下: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㈥如為設備資產,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㈦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㈧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內「其他固定資產」、「其他流動
負債」、「長期借款」詳情為何?
三、聲請人雖已提出叡光公司債權人清冊,然應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且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債權人,故聲請人應就其各該債務有無提供擔保(如設定抵押權、質權、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
四、叡光公司還有無積欠其他稅捐或罰款?如有,應陳報稅捐或罰款機關之名稱、地址及積欠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叡光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六、叡光公司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金額、發生原因及清償或執行情形暨其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