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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運通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文欣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聲請費用,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4-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