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0號原 告 柯秋霞
李黃也合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被 告 吳智超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宋光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柯秋霞新臺幣679,85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黃也合新臺幣60,46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2,餘由原告柯秋霞負擔百分之42,原告李黃也合負擔百分之16。
五、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飼養犬隻1隻,為動物保護法之飼主,依法負有防止其所飼養之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之上作為義務,本應注意應將本件犬隻套上狗繩或以適當方法管控,避免其任意奔走,妨害交通,竟疏未注意及此,未使用狗繩或其他適當方式管控,而放任犬隻亂竄,致本件犬隻突然自車道衝出,適有原告柯秋霞於民國111年8月3日15時4分,騎乘、搭載原告李黃也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沿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3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3段(南108線2.2公里處),致原告柯秋霞之機車右側車身與該犬隻發生碰撞(下稱系爭事故),原告柯秋霞因此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前臂撕裂傷、右側大腿挫傷、膝部挫傷、右足部傷口蜂窩性組織炎、右肩旋轉肌群肌腱拉傷斷裂等傷害;原告李黃也合則受有右膝外傷性血腫、頭部鈍傷、右側肩膀、右側手部、右側足部挫傷、右側肩膀擦傷等傷害,系爭機車亦受損。
(二)原告柯秋霞因系爭事故,得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一所示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41,302元、如附表二所示之交通費用182,000元、看護費用103,500元、系爭機車維修費13,050元、不能工作損失79,200元及精神慰撫金800,000元,以上合計1,419,052元。原告李黃也合因系爭事故,得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三所示之醫療費用8,724元、如附表四所示之交通費用11,160元、看護費用96,000元、不能工作損失26,400元及精神慰撫金200,000元,以上合計342,284元。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償原告柯秋霞1,419,052元、原告李黃也合342,284元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柯秋霞1,419,052元,及其中1,311,12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黃也合342,2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就系爭事故之發生及原告柯秋霞、李黃也合因而受有前揭傷害一節,並不爭執。對原告柯秋霞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除原告柯秋霞支出之周蓁佑診所復健費用8,940元、民生醫院200元、住院期間看護費用31,500元及不能工作損失79,200元不爭執外,對於原告柯秋霞其餘請求項目爭執如下:㈠醫療費用:應扣除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意見欄位之「異議」部分,共4,950元。㈡就醫交通費用:應扣除如附表二所示被告意見欄位之「異議」部分,僅同意交通費用金額為179,600元。㈢看護費用:對於住院期間看護費用共31,500元及原告柯秋霞自111年11月9起算有專人照顧一個月必要不爭執,惟其係由非專業醫護人員代為照顧,一天應以1,200元計算30天。㈣系爭機車維修費:主張扣除零件折舊後共5,437元。㈤精神慰撫金:認為請求金額過高,應予酌減。對於原告李黃也合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之意見如下:㈠醫療費用:原告李黃也合原請求16,680元,應扣除如附表三所示被告意見欄位之「異議」部分,僅同意醫療費用金額為2,342元。㈡就醫交通費用:爭執蓋德診所就醫往返費用及奇美醫院112年1月7日、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1日就醫往返費用,應扣除3,310元,其餘交通費用請求不爭執。㈢關於看護費用及不能工作損失:全部均爭執,依原告李黃也合所提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其係因血小板增多症住院及需休養照顧起居,與系爭事故無關,應不得請求。㈣精神慰撫金:認為請求金額亦過高,應予酌減等語為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放任犬隻亂竄,致本件犬隻突然自車道衝出,發生系爭事故,原告因此各受有前揭傷害,系爭機車亦受損,以及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應負全部過失責任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刑事部分,被告陳育進亦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簡字第1988號(下稱系爭刑案)判處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已告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17至22頁),自堪信實在。本件被告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全責,又原告所受前揭損害與被告之過失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洵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述如后。
(三)原告柯秋霞部分:
1.醫療費用:①原告柯秋霞主張因系爭事故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前臂撕
裂傷、右側大腿挫傷、膝部挫傷、右足部傷口蜂窩性組織炎、右肩旋轉肌群肌腱拉傷斷裂等傷害,而支出如附表一所示醫療費用共241,302元,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為證(見附民卷第13至18頁、本院卷二第65至71頁及附表一所示收據欄位),惟被告抗辯如附表一編號「一、9至15奇美醫院」、「四、6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雄醫院)、「六、高雄市立鳳山醫院」及「七、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所示醫療費用,與原告因系爭事故受傷無關,應予扣除等語。按損害賠償之請求,除須證明有醫療費用支出外,尚須證明該醫療行為與原告柯秋霞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經查,如附表一編號「一、9至15奇美醫院」、「四、6高雄醫院」所示醫療費用共2,280元(70+340+340+340+340+460+340+50),就診科別各為精神科及麻醉前牙科評估門診,難認與原告柯秋霞所受上開傷害有關,自應剔除。又如附表一編號「六、高雄市立鳳山醫院」所示醫療費用109,859元及「七、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所示醫療費用2,870元部分,原告僅提出高雄市立鳳山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二第65頁),且該診斷證明書僅載明原告柯秋霞「右肩旋轉肌肌腱再次破裂及右肩二頭肌肌腱斷裂」,並未言明再次破裂或斷裂之原因,亦未說明其與111年8月3日系爭事故後所受右肩傷害間具有連續性、惡化關聯或醫學上因果關係。何況,原告柯秋霞就「右肩旋轉肌肌腱再次破裂及右肩二頭肌肌腱斷裂」係於114年4月7日門診治療,並於114年5月25日住院,距系爭事故發生日已逾2年8月,時間間隔甚長,且原告柯秋霞於113年間並未因右肩傷勢就醫治療。倘原告主張該等醫療費用仍屬系爭事故所衍生之必要治療,自應提出完整病歷、影像檢查報告、治療經過、醫師說明或鑑定意見,以證明二者間之因果關係。然原告僅憑事隔近3年後之診斷證明書,尚不足認定如附表一編號「六、高雄市立鳳山醫院」及「七、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所之醫療支出係系爭事故所致,自應剔除。至其餘醫療費用,核屬治療原告柯秋霞因系爭事故受傷所必要之支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予准許。
②被告雖抗辯如附表一編號「二、46、51泰和診所」、「四、6
、10、14、18高雄醫院」均為診斷證明書費用,屬重複請求,應扣除上開費用云云,惟對照原告柯秋霞所提出之泰和診所及高雄醫院診斷證明書(見附民卷第13、15至17頁),可知其係相隔數月,就其所受傷害,因傷勢變化或持續治療,分別請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該等診斷證明書上所載日期已不同,且因病名、醫師囑言亦非完全一致,核屬原告柯秋霞為證明損害範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納為損害之一部分,得請求被告賠償。
③從而,原告柯秋霞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醫療費用及診斷證明書
費用為126,293元(計算式:241,302元-2,280元-109,859元-2,870元=126,293元)。
2.就醫交通費用:原告柯秋霞主張因系爭事故受傷,而受有須支出如附表二所示之就醫交通費用182,000元損害等情,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單據等件為證(見附民卷第13至18頁、本院卷二第68至71頁及附表一所示收據欄位)。惟被告抗辯如附表二編號4、8、100、114、131、148所示就醫交通費用,因就醫原因與原告因系爭事故受傷無關,應予扣除等語。經查,如附表二編號100、114、131、148所示就醫交通費用,原告柯秋霞之就醫科別均為精神科,有奇美醫院收據在卷可證(見附民卷第31至34頁),難認與原告柯秋霞因系爭事故受傷有關,自應剔除。至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就醫交通費用,原告柯秋霞分別於111年8月5日、同年月9日至奇美醫院骨科及急診就診,有奇美醫院收據可參(見附民卷第23、24頁),核與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之治療日期相符(見附民卷第9、10頁),且距系爭事故發生日僅數日,依其所受之傷勢程度以觀,堪認原告柯秋霞於上開日期前往奇美醫院就醫,係為治療系爭事故所受傷害,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屬無據。此外,其餘就醫交通費用,核屬治療原告柯秋霞因系爭事故受傷所必要之支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予准許。從而,原告柯秋霞得請求被告賠償之就醫交通費用為179,600元(計算式:182,000元-600元-600元-600元-600元=179,600元)。
3.看護費用:原告柯秋霞主張因系爭事故受傷,於111年8月4日至同月9日住院期間需專人半日照護、8月9日至17日住院期間需專人照護全日照護,已支出住院期間看護費用31,500元,以及出院後需專人照護1個月等語,並提出高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看護費用收據為證(見附民卷第15、169頁)。被告對於原告柯秋霞請求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共31,500元,以及其出院後需人照顧一個月,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則原告主張出院後須專人照護30日,其由親屬看護,受有看護費之損失等語,堪可採信。是以,原告就前開須專人照護30日,雖未提出其實際支出看護費之證據,然其縱由親屬看護,仍得求償。本院審酌現行住院或中短期居家、全日看護之一般收費行情,乃在2,500元至5,000元間,有原告所提之112年和護費用價格與行情影響因素資料可參(見附民卷第173、174頁),考量原告並未實際僱用看護,且其家人並未有看護相關專業證照,應認以每日2,000元計算其出院後30日看護費用方屬合理。依此計算,原告柯秋霞所受看護費用之損害應為91,500元(計算式:31,500元+2000元×30=91,500元)。
4.系爭機車維修費:按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另請求賠償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更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柯秋霞主張因系爭事故支出系爭機車維修費13,050元,有估價單及收據附卷可憑(見附民卷第167、16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然依上開估價單之項目記載,該維修費用均為零件,應逕以估價費用計算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系爭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每年折舊率為3 分之1 ,系爭機車自出廠日107年12月,有行車執照可參(見本院卷第161頁),迄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11年8月3日,已使用3年8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262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13,050÷(3+1)≒3,2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 / 耐用年數 × 使用年數即(13,050-3,263)/3×3≒9,78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3,050-9,788=3,262】,則原告柯秋霞得請求被告賠償3,262元。
5.不能工作損失:原告柯秋霞主張因系爭事故受傷,而受有3個月不能工作損失等情,業據其提出高雄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請求以112年度最低基本工資26,400元計算,合計79,200元,均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則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應准許。
6.精神慰撫金: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原告柯秋霞為高中學歷,從事自營計程車行業,於111年申報利息所得4,685元,111年度名下有汽車三台;被告則為高職畢業學歷,從事務農工作,經濟狀況小康,111年度無所得申報資料,111年度名下有汽車1台等情,業據原告柯秋霞於本院審理時及其等於系爭刑案警詢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17頁及系爭刑案警卷第1、9頁),並有兩造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限閱卷)。本院審酌系爭事故發生之情節、原告柯秋霞受傷程度,及兩造之前述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柯秋霞請求之精神慰撫金20萬元,尚屬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7.依上所述,本件原告柯秋霞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679,855元(計算式:醫療費用126,293元+就醫交通費用179,600元+看護費用91,500元+系爭機車維修費3,262元+不能工作損失79,200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679,855元)。
(四)原告李黃也合部分:
1.醫療費用:①原告李黃也合主張因系爭事故受有右膝外傷性血腫、頭部鈍
傷、右側肩膀、右側手部、右側足部挫傷、右側肩膀擦傷等傷害,而支出如附表二所示醫療費用共16,680元,扣除血液腫瘤科醫療費用7,956元後,僅請求8,724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5頁),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為證(見附民卷第19至22頁及附表三所示收據欄位),惟被告抗辯原告李黃也合至血液腫瘤科就醫及其他自費項所支出之醫療費用,與其因系爭事故受傷無關,應予扣除等語。經查,如附表三編號「一、2至6、9至16、18、21、22、25至28奇美醫院」所示醫療費用,就診原因為血小板增多症,其就診科別為血液腫瘤科,並經奇美醫院函覆本院表示:血小板增多症乃血液疾病,與車禍外傷並無明顯關係,有該院病情摘要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3頁),足見與原告李黃也合所受上開傷害無關,自應剔除。其次,如附表三編號「一、19、20奇美醫院」所示醫療費用,其收據項目僅記載「其他費用」,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與系爭事故傷害有關,且經被告否認,自應剔除。又如附表三編號「四、蓋德診所」所示醫療費用,原告李黃也合,就此部分僅提出收據,然該收據並未記載就醫原因或科別,原告李黃也合復未舉證證明此係為治療系爭事故所受傷害之必要支出,且經被告否認,亦應剔除。
②被告雖抗辯如附表三編號「一、23、24奇美醫院」所示醫療
費用,均為就醫原因不明之診斷證明書費,應扣除上開費用云云,惟上開「編號一、24奇美醫院」乃112年2月11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費用(見附民卷第103頁),且原告李黃也合亦於訴訟中提出該張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受有上開右膝外傷性血腫、頭部鈍傷、右側肩膀、右側手部、右側足部挫傷、右側肩膀擦傷等傷害,有該紙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見附民卷第20頁),核屬原告李黃也合為證明損害範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納為損害之一部分,得請求被告賠償。至上開「編號一、23奇美醫院」部分,係原告李黃也合急診就醫,於112年2月10日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費用,惟原告李黃也合並未於本件訴訟中提出該日之診斷證明書,尚難認該筆費用與本件請求具必要性及關聯性,故應予剔除。
③扣除上開應剔除部分後之其餘醫療費用,即如附表三編號「
一、1、7、8、17、24奇美醫院」1,712元(500元+356元+216元+320元+320元)、「二、泰和診所」600元、及「三、賴冠維診所」300元,合計2,612元,核屬治療原告李黃也合因系爭事故受傷所必要之支出,應予准許。
2.就醫交通費用:原告李黃也合主張因系爭事故受傷,而受有須支出如附表四所示之就醫交通費用共11,160元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為證(見附民卷第19至22頁及附表三所示收據欄位)。惟被告抗辯如附表四編號6、10、16、20所示蓋德診所及編號29至31所示奇美醫院之就醫交通費用,因原告李黃也合此部分之就醫原因,與其系爭事故受傷無關,應予扣除等語。經查,原告李黃也合固於如附表四編號6、10、16、20、29至31所示日期就醫,惟其並未證明上開就醫原因與系爭事故所受傷害有關,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並經被告否認,自應扣除。則其餘就醫交通費用,核屬治療原告李黃也合因系爭事故受傷所必要之支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予准許。從而,原告李黃也合得請求被告賠償之就醫交通費用為7,850元(計算式:11,160元-880元-810元-810-810元=7,850元)。
3.不能工作損失:原告李黃也合主張因系爭事故受傷,而受有1個月不能工作損失26,400元等情,固提出112年2月8日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員工在職證明書為憑(見附民卷第21、171頁)。惟不能工作損失之請求,仍應以被害人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與不能工作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前提。經查,原告李黃也合提出之上開診斷證明書醫囑欄記載建議休養之診斷原因為血小板增多症,此乃血液疾病(見本院卷二第33頁),而非系爭事故造成之外傷;原告李黃也合復未舉證證明其所患血液疾病與系爭事故間有何關聯,亦未證明其因系爭事故所受外傷而有不能工作之情形。是其請求被告賠償不能工作損失,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4.精神慰撫金:經查,原告李黃也合自承於系爭事故發生時擔任飲料店備料及清潔人員,經濟狀況小康,於111年申報所得12,230元,111年度名下有投資一筆;被告則為高職畢業學歷,從事務農工作,經濟狀況小康,111年度無所得申報資料,111年度名下有汽車1台等情,業據原告李黃也合於本院審理時及其等於系爭刑案警詢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17頁及系爭刑案警卷第1、19頁),並有兩造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限閱卷)。本院審酌系爭事故發生之情節、原告李黃也合受傷程度,及兩造之前述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李黃也合請求之精神慰撫金5萬元,尚屬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5.依上所述,本件原告李黃也合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60,462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612元+就醫交通費用7,850元+精神慰撫金5萬元=60,462元)。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柯秋霞1,419,052元,及其中1,311,12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4日,見附民卷第177頁)起至清償日止,其餘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黃也合342,2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4日,見附民卷第17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主文第1、2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敗訴之金額均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則本件既不得上訴,自無依聲請或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必要,爰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被告所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亦核無必要,附予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規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陳品謙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芳聿附表一:柯秋霞請求醫療費用共241,302元原告柯秋霞主張 被告意見 編號 醫療費日期(民國) 金額 收據 一、 奇美醫院:21,190元 1 111年8月3日 553元 附民卷第23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8月5日 484元 附民卷第23頁 3 111年8月9日 500元 附民卷第24頁 4 111年8月9日 16,043元 附民卷第25頁 5 111年8月19日 340元 附民卷第24頁 6 111年8月23日 260元 附民卷第26頁 7 111年9月6日 360元 附民卷第26頁 8 111年12月8日 420元 附民卷第27頁 9 111年12月8日 70元 附民卷第29頁 【異議】 自費(其他費用),就醫原因與本件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9頁)。 10 112年1月16日 340元 附民卷第30頁 【異議】 就醫原因(精神科)與本件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9頁)。 11 112年2月10日 340元 附民卷第31頁 12 112年3月6日 340元 附民卷第32頁 13 112年3月27日 340元 附民卷第33頁 14 112年4月24日 460元 附民卷第34頁 15 112年5月22日 340元 附民卷第35頁 二、 泰和診所:3,600元 1 111年8月4日 100元 附民卷第36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8月5日 50元 附民卷第36頁 3 111年8月6日 100元 附民卷第36頁 4 111年8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36頁 5 111年8月18日 100元 附民卷第36頁 6 111年8月19日 50元 附民卷第36頁 7 111年8月20日 100元 附民卷第37頁 8 111年8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37頁 9 111年8月24日 100元 附民卷第37頁 10 111年8月25日 50元 附民卷第37頁 11 111年8月26日 100元 附民卷第37頁 12 111年8月27日 50元 附民卷第37頁 13 111年8月29日 100元 附民卷第38頁 14 111年8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38頁 15 111年8月31日 100元 附民卷第38頁 16 111年9月1日 50元 附民卷第38頁 17 111年9月2日 100元 附民卷第38頁 18 111年9月3日 50元 附民卷第38頁 19 111年9月5日 100元 附民卷第38頁 20 111年9月7日 100元 附民卷第39頁 21 111年9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39頁 22 111年9月9日 100元 附民卷第39頁 23 111年9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39頁 24 111年9月12日 100元 附民卷第39頁 25 111年9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39頁 26 111年9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39頁 27 111年9月15日 50元 附民卷第39頁 28 111年9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29 111年9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0 111年9月19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1 111年9月20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2 111年9月21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3 111年9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4 111年9月23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5 111年9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6 111年9月26日 50元 附民卷第41頁 37 111年9月27日 50元 附民卷第41頁 38 111年9月28日 50元 附民卷第41頁 39 111年9月29日 50元 附民卷第41頁 40 111年9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41頁 41 111年10月3日 100元 附民卷第41頁 42 111年10月4日 50元 附民卷第41頁 43 111年10月5日 100元 附民卷第41頁 44 111年10月7日 50元 附民卷第42頁 45 111年10月8日 100元 附民卷第42頁 46 111年10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43頁 【異議】 重複請求診斷證明書費用,應扣除(見卷二第130頁)。 47 111年8月7日 100元 附民卷第45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48 111年8月21日 100元 附民卷第45頁 49 111年11月11日 100元 附民卷第44頁 50 111年11月14日 100元 附民卷第44頁 51 111年12月29日 50元 附民卷第43頁 【異議】 重複請求診斷證明書費用,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30頁)。 三、 民生診所:200元 1 111年11月16日 100元 附民卷第44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11月26日 100元 附民卷第44頁 四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643元 1 111年8月23日 590元 附民卷第46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9月6日 340元 附民卷第47頁 3 111年9月20日 420元 附民卷第48頁 4 111年11月1日 670元 附民卷第49頁 5 111年11月3日 570元 附民卷第50頁 6 111年11月3日 50元 附民卷第51頁 【異議】 就醫原因與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卷二第130頁)。 7 111年11月6日 81,144元 附民卷第52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8 111年11月6日 3,849元 附民卷第53頁 9 111年11月17日 320元 附民卷第54頁 10 111年12月6日 1,170元 附民卷第55頁 【異議】 證明書費重複,應扣除600元(見本院卷二第130頁)。 11 112年1月3日 570元 附民卷第56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12 112年2月7日 590元 附民卷第57頁 13 112年3月7日 610元 附民卷第58頁 14 112年4月4日 710元 附民卷第59頁 【異議】 已有證明書費120元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30頁)。 15 112年4月18日 570元 附民卷第60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16 112年5月2日 590元 附民卷第61頁 17 112年5月16日 610元 附民卷第62頁 18 112年6月13日 690元 附民卷第64頁 【異議】 已有證明書費120元應扣除。 19 112年9月5日 580元 附民卷第65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五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8,940元 1 111年8月24日 180元 附民卷第67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8月25日 50元 附民卷第67頁 3 111年8月26日 50元 附民卷第67頁 4 111年8月29日 50元 附民卷第67頁 5 111年8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67頁 6 111年8月31日 50元 附民卷第67頁 7 111年8月31日 180元 附民卷第68頁 8 111年9月1日 50元 附民卷第68頁 9 111年9月2日 50元 附民卷第68頁 10 111年9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68頁 11 111年9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68頁 12 111年9月15日 50元 附民卷第68頁 13 111年9月16日 180元 附民卷第69頁 14 111年9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69頁 15 111年9月19日 50元 附民卷第69頁 16 111年9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69頁 17 112年1月4日 180元 附民卷第70頁 18 112年1月5日 50元 附民卷第70頁 19 112年1月6日 50元 附民卷第70頁 20 112年1月9日 50元 附民卷第70頁 21 112年1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70頁 22 112年1月11日 50元 附民卷第70頁 23 112年1月11日 130元 附民卷第71頁 24 112年1月12日 50元 附民卷第71頁 25 112年1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71頁 26 112年1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71頁 27 112年1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71頁 28 112年1月19日 50元 附民卷第71頁 29 112年1月20日 50元 附民卷第72頁 30 112年1月30日 180元 附民卷第72頁 31 112年1月31日 50元 附民卷第72頁 32 112年2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72頁 33 112年2月9日 50元 附民卷第72頁 34 112年2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72頁 35 112年2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73頁 36 112年2月13日 130元 附民卷第73頁 37 112年2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73頁 38 112年2月15日 50元 附民卷第73頁 39 112年2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73頁 40 112年2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73頁 41 112年2月12日 50元 附民卷第74頁 42 112年2月21日 50元 附民卷第74頁 43 112年2月21日 130元 附民卷第74頁 44 112年2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74頁 45 112年2月23日 50元 附民卷第74頁 46 112年2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74頁 47 112年3月1日 50元 附民卷第75頁 48 112年3月2日 50元 附民卷第75頁 49 112年3月3日 50元 附民卷第75頁 50 112年3月3日 130元 附民卷第75頁 51 112年3月6日 50元 附民卷第75頁 52 112年3月7日 50元 附民卷第75頁 53 112年3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76頁 54 112年3月9日 50元 附民卷第76頁 55 112年3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76頁 56 112年3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76頁 57 112年3月14日 130元 附民卷第76頁 58 112年3月15日 50元 附民卷第76頁 59 112年3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77頁 60 112年3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77頁 61 112年3月20日 50元 附民卷第77頁 62 112年3月21日 50元 附民卷第77頁 63 112年3月21日 150元 附民卷第77頁 64 112年3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77頁 65 112年3月23日 50元 附民卷第78頁 66 112年3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78頁 67 112年3月27日 50元 附民卷第78頁 68 112年3月28日 50元 附民卷第78頁 69 112年3月29日 50元 附民卷第78頁 70 112年3月29日 150元 附民卷第78頁 71 112年3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79頁 72 112年3月31日 50元 附民卷第79頁 73 112年4月6日 50元 附民卷第79頁 74 112年4月7日 50元 附民卷第79頁 75 112年4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79頁 76 112年4月11日 50元 附民卷第79頁 77 112年4月11日 150元 附民卷第80頁 78 112年4月12日 50元 附民卷第80頁 79 112年4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80頁 80 112年4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80頁 81 112年4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80頁 82 112年4月18日 50元 附民卷第80頁 83 112年4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81頁 84 112年4月24日 150元 附民卷第81頁 85 112年4月28日 50元 附民卷第81頁 86 112年5月3日 50元 附民卷第81頁 87 112年5月4日 50元 附民卷第81頁 88 112年5月5日 50元 附民卷第81頁 89 112年5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82頁 90 112年5月9日 50元 附民卷第82頁 91 112年5月9日 150元 附民卷第82頁 92 112年5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82頁 93 112年5月11日 50元 附民卷第82頁 94 112年5月12日 50元 附民卷第82頁 95 112年5月15日 50元 附民卷第83頁 96 112年5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83頁 97 112年5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83頁 98 112年5月17日 150元 附民卷第83頁 99 112年5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83頁 100 112年5月23日 50元 附民卷第83頁 101 112年5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84頁 102 112年5月26日 50元 附民卷第84頁 103 112年5月29日 50元 附民卷第84頁 104 112年5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84頁 105 112年5月30日 150元 附民卷第84頁 106 112年5月31日 50元 附民卷第84頁 107 112年6月1日 50元 附民卷第85頁 108 112年6月2日 50元 附民卷第85頁 109 112年6月5日 50元 附民卷第85頁 110 112年6月7日 50元 附民卷第85頁 111 112年6月9日 50元 附民卷第85頁 112 112年6月12日 200元 附民卷第85頁 113 112年6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85頁 114 112年6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86頁 115 112年6月19日 50元 附民卷第86頁 116 112年6月20日 50元 附民卷第86頁 117 112年6月21日 50元 附民卷第86頁 118 112年6月21日 150元 附民卷第86頁 119 112年6月26日 50元 附民卷第87頁 120 112年6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87頁 121 112年7月6日 50元 附民卷第87頁 123 112年7月7日 50元 附民卷第87頁 124 112年7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87頁 125 112年7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87頁 126 112年7月24日 150元 附民卷第88頁 127 112年7月31日 50元 附民卷第88頁 128 112年8月7日 50元 附民卷第88頁 129 112年8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88頁 130 112年8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88頁 131 112年8月25日 50元 附民卷第88頁 132 112年8月28日 50元 附民卷第89頁 133 112年8月28日 150元 附民卷第89頁 134 112年8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89頁 六 高雄市立鳳山醫院:109,859元 1 114年4月7日 120元 本院卷二第68頁 【異議】 爭執,與系爭事故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63頁) 2 114年5月28日 109,739元 本院卷二第66頁 七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2,870元 1 114年3月4日 530元 本院卷二第67頁 【異議】 爭執,與系爭事故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63頁) 2 114年4月10日 530元 本院卷二第69頁 3 114年6月10日 614元 本院卷二第70頁 4 114年7月8日 666元 本院卷二第70頁 5 114年8月26日 530元 本院卷二第70頁附表二:原告柯秋霞請求就醫交通費用共182,000元原告柯秋霞主張(見本院卷一第319至326頁) 被告意見 編號 乘車日期 就醫診所 起迄地點 車資 1 111年8月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2 111年8月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3 111年8月5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去程 300元 4 111年8月5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回程 300元 【異議】 與編號3部分係重複請求,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5、156頁)。 5 111年8月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6 111年8月7日 民生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7 111年8月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8 111年8月9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去程 300元 【異議】 就醫原因與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5、156頁)。 9 111年8月17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回程 3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10 111年8月1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11 111年8月19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12 111年8月19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13 111年8月2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14 111年8月21日 民生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15 111年8月22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16 111年8月23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7 111年8月23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18 111年8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9 111年8月2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20 111年8月2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21 111年8月2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22 111年8月2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23 111年8月2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24 111年8月27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25 111年8月2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26 111年8月29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27 111年8月3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28 111年8月3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29 111年8月3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30 111年8月31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31 111年9月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32 111年9月1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33 111年9月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34 111年9月2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35 111年9月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36 111年9月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37 111年9月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38 111年9月6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39 111年9月7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0 111年9月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1 111年9月9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2 111年9月1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3 111年9月12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4 111年9月6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45 111年9月1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6 111年9月1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47 111年9月1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8 111年9月1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49 111年9月1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0 111年9月1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51 111年9月1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2 111年9月17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3 111年9月19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4 111年9月2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5 111年9月20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56 111年9月21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7 111年9月2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58 111年9月22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9 111年9月2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0 111年9月2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1 111年9月2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2 111年9月27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3 111年9月2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4 111年9月29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5 111年9月3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6 111年10月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7 111年10月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8 111年10月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9 111年10月7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70 111年10月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71 111年9月20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72 111年11月1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73 111年11月3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74 111年11月6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0元 75 111年11月9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0元 76 111年11月11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77 111年11月1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78 111年11月1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79 111年11月2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80 111年11月17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81 111年12月6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82 112年1月3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83 112年1月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84 112年1月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85 112年1月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86 112年1月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87 112年1月1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88 112年1月1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89 112年1月1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0 112年1月1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1 112年1月1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2 112年1月1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3 112年1月1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4 112年1月2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5 112年1月3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6 112年2月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7 112年2月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8 112年2月1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9 112年2月7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00 112年2月10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就醫原因與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 101 112年2月1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102 112年2月1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3 112年2月1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4 112年2月1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5 112年2月2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6 112年2月2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7 112年2月2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8 112年2月2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9 112年2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0 112年3月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1 112年3月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2 112年3月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3 112年3月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4 112年3月6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異議】 就醫原因與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5、156頁)。 115 112年3月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116 112年3月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7 112年3月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8 112年3月1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9 112年3月7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20 112年3月1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1 112年3月1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2 112年3月1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3 112年3月1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4 112年3月1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5 112年3月2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6 112年3月2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7 112年3月2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8 112年3月2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9 112年3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0 112年3月2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1 112年3月27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異議】 就醫原因與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5、156頁)。 132 112年3月2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133 112年3月2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4 112年3月3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5 112年3月3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6 112年4月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7 112年4月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8 112年4月1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9 112年4月4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40 112年4月1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1 112年4月1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2 112年4月1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3 112年4月1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4 112年4月1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5 112年4月1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6 112年4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7 112年4月18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48 112年4月24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異議】 就醫原因與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5、156頁)。 149 112年4月2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150 112年5月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1 112年5月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2 112年5月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3 112年5月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4 112年5月2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55 112年5月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6 112年5月1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7 112年5月1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8 112年5月1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9 112年5月1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0 112年5月1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1 112年5月16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62 112年5月1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3 112年5月2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4 112年5月2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5 112年5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6 112年5月2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7 112年5月2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8 112年5月3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9 112年5月3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0 112年6月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1 112年6月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2 112年6月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3 112年6月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4 112年6月13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75 112年6月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6 112年6月1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7 112年6月1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8 112年6月1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9 112年6月1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0 112年6月2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1 112年6月2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2 112年6月2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3 112年6月3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4 112年7月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5 112年7月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6 112年7月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7 112年7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8 112年7月3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9 112年8月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90 112年8月1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91 112年8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92 112年8月2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93 112年8月2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94 112年9月1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95 112年9月5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合計:182,000元附表三:原告李黃也合請求醫療費用8,724元
原告李黃也合主張 被告意見 編號 醫療費日期 金額 收據 一 奇美醫院:15,580元 1 111年8月3日 500元 附民卷第91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8月5日 4,082元 附民卷第92頁 【異議】 為血液腫瘤科與本件無關,應扣除。 3 111年8月5日 500元 附民卷第93頁 4 111年8月12日 500元 附民卷第93頁 5 111年8月12日 220元 附民卷第91頁 6 111年8月19日 280元 附民卷第93頁 7 111年8月19日 356元 附民卷第94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8 111年8月26日 216元 附民卷第94頁 9 111年8月26日 548元 附民卷第95頁 【異議】 為血液腫瘤科與本件無關,應扣除。 10 111年9月7日 540元 附民卷第95頁 11 111年9月21日 548元 附民卷第96頁 12 111年10月5日 540元 附民卷第96頁 13 111年10月19日 400元 附民卷第97頁 14 111年11月2日 460元 附民卷第97頁 15 111年11月16日 440元 附民卷第98頁 16 111年11月30日 520元 附民卷第98頁 17 111年12月16日 320元 附民卷第99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18 111年12月21日 520元 附民卷第100頁 【異議】 為血液腫瘤科及其他自費項目與本件無關,應扣除。 19 112年1月7日 90元 附民卷第100頁 20 112年1月7日 420元 附民卷第101頁 21 112年1月11日 540元 附民卷第101頁 22 112年2月8日 660元 附民卷第102頁 23 112年2月10日 100元 附民卷第102頁 24 112年2月11日 320元 附民卷第103頁 25 112年3月8日 540元 附民卷第103頁 26 112年4月12日 540元 附民卷第104頁 27 112年5月10日 540元 附民卷第104頁 28 112年6月7日 340元 附民卷第105頁 二 泰和診所:600元 1 111年8月23日 50元 附民卷第106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8月25日 50元 附民卷第107頁 3 111年8月27日 50元 附民卷第107頁 4 111年8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107頁 5 111年9月1日 50元 附民卷第107頁 6 111年9月3日 50元 附民卷第108頁 7 111年9月6日 50元 附民卷第108頁 8 111年9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108頁 9 111年9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109頁 10 111年9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109頁 11 111年9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109頁 12 111年9月15日 50元 附民卷第109頁 13 111年11月18日 50元 附民卷第110頁 三 賴冠維診所:300元 1 111年8月4日 50元 附民卷第111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8月12日 50元 附民卷第111頁 3 111年8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111頁 4 111年8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112頁 5 111年8月20日 50元 附民卷第112頁 6 111年8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112頁 四 蓋德診所:200元 1 111年8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113頁 【異議】 爭執,無診斷證明書,就醫原因不明。 2 111年8月21日 50元 附民卷第113頁 3 111年8月28日 50元 附民卷第113頁 4 111年9月4日 50元 附民卷第113頁附表四:原告李黃也合請求就醫交通費用共11,160元編號 乘車日期 就醫診所 起迄地點 車資(元) 被告抗辯 1 111年8月3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7頁) 2 111年8月4日 賴冠維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3 111年8月12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4 111年8月12日 賴冠維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5 111年8月13日 賴冠維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6 111年8月14日 蓋德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20 爭執,無診斷證明書,就醫原因不明。 7 111年8月17日 賴冠維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7頁) 8 111年8月19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9 111年8月20日 賴冠維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10 111年8月21日 蓋德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20 爭執,無診斷證明書,就醫原因不明。 11 111年8月22日 賴冠維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7頁) 12 111年8月2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13 111年8月2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14 111年8月26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15 111年8月27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16 111年8月28日 蓋德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20 爭執,無診斷證明書,就醫原因不明。 17 111年8月3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7頁) 18 111年9月1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19 111年9月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0 111年9月4日 蓋德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20 爭執,無診斷證明書,就醫原因不明。 21 111年9月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7頁) 22 111年9月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3 111年9月1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4 111年9月1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5 111年9月1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6 111年9月1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7 111年11月1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8 111年12月16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29 112年1月7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爭執,就醫原因與本案因果關係不明。 30 112年2月10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爭執,就醫原因不明與本案因果關係不明。 31 112年2月11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爭執,就醫原因不明與本案因果關係不明。 合計:11,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