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66號原 告 蔡莘萍被 告 陳建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9日113年度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而於同年3月18日提起上訴,原告於同年6月4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於同年月13日撤回刑事上訴,經本院刑事庭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8號裁定移送前來,因刑事庭非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民事庭,自無同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應繳納裁判費。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勳煜

法 官 王參和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4-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