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76號上 訴 人 張育維訴訟代理人 陳姞嫺被 上 訴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南司醫簡調字第5號解除契約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經終結確定在案,有本院114年度醫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羅蕙玲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