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5號上 訴 人 陳吳秀芳訴訟代理人 陳薏如被上訴人 吳明德訴訟代理人 吳綵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裁判案由:返還權狀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4-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