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根勝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8,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