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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保險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11號原 告 黃俊誠訴訟代理人 郭浩恩律師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訴訟代理人 黃韻霖律師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訴訟代理人 林彤諭

田佳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以試行和解,爰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6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