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11號上 訴 人 黃俊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25,80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