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保險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子儀

楊清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萬3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9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