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事聲字第18號異 議 人 莊淑潔相 對 人 陳盈州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4日本院113年度司裁全聲字第16號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所為111年度司裁全字第41號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理 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係指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又所謂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則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
三、兩造就相對人所請求保全假扣押之權利,業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113年3月25日以113年度上移調字第50號調解案件成立調解結果:異議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下同)40萬元後,相對人同意撤回本院111年司執字第61754號強制執行事件,此有調解筆錄1紙附卷可查。經查:相對人於113年8月27日陳報異議人已清償對伊全部所有債務,相對人因此撤回對於異議人強制執行之聲請,此有陳報狀1紙附卷可查(見卷二第113頁)。故此,異議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既已全部清償完畢,自無繼續假扣押之必要。異議人聲請撤銷此部分之假扣押裁定,應屬有據,應准許之。
四、綜上所述,異議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已有合於撤銷假扣押裁定之情事,自應准許異議人之聲請,原裁定即無可維持,爰廢棄之,並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