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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他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他字第7號原 告 羅志偉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王銘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而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37條之2、第237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原告以臺南市政府交通局為被告,對於違規行為地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之裁決書不服,提起本件交通裁決之訴,依上開規定,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原告設立登記地或違規行為地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裁判案由:行政訴訟案件
裁判日期:202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