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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2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682號聲 請 人 林子鈺即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即尹涵珍之遺產管理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請求游淑惠律師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尹涵珍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用核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肆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尹涵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緣游淑惠律師前經鈞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933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尹涵珍(下稱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4年8月6日殁,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街0段000巷00號)之遺產管理人,惟因游淑惠律師意外離世,無法行使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為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代為聲請酌定游淑惠律師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報酬及管理費用。經查游淑惠律師已執行之遺產管理事務包含:申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向國稅局申報財產所得清單、申請土地登記謄本、申報遺產稅、聲請公示催告、收受法院文書送達等事務,核算支出相關規費及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49元,爰依法請求酌定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游淑惠律師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69號民事裁定、執行事務明細表、申領地政電子謄本交易憑證、規費收據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情,聲請人為游淑惠律師之繼承人,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有司法院公告在卷可稽,其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及費用,自屬有據。

四、又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數額時,自應按遺產管理人所付出之勞力、管理事務之繁簡、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等情事,予以整體考量而為適當之酌定,且關於遺產報酬金額為本院職權審酌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院審酌游淑惠律師所管理之內容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調查並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捐等事務,參以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務需另行選任遺產管理人管理,爰核定游淑惠律師之報酬及費用為12,149元(包含管理費用149元)為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及本件聲請費500元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裁判日期:2024-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