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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23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348號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謝婷璿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謝婷璿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謝婷璿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125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婷璿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為被繼承人製作遺產清冊、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且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向被繼承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及提起清償借款訴訟,聲請人並曾撰狀答辯;又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陸續經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8740號、111年度司執字第46044號),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鈞院聲請112年度司執字第57523號強制執行事件並拍定,且訂於民國113年6月20日實施分配等管理事務,聲請人業已支出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1,045元(包含戶籍謄本規費45元及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元),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繳費收據、戶政事務所戶政規費收據、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本院民事執行處歷次拍賣通知暨112年度司執字第57523號通知分配函、等文件為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雖多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調查並製作遺產清冊、收受債權人之債權申報通知等相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然聲請人執行遺產管理人期間將屆七年,另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新臺幣40,000元(包含戶政規費45元),應屬適當,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及本件聲請費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無須重複列計,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

裁判日期:202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