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3081號聲 請 人 賴俊渝關 係 人 許芳瑞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改任許芳瑞律師(律師證書字號:74臺檢證字第0562號)為被繼承人張開明(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10月10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街00號)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開明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財產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改任之;其由法院選任者,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改任之。」、「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5、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開明於民國110年10月10日死亡,前經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06號裁定選任游淑惠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惟游淑惠律師不幸離世,目前聲請人與被繼承人等共有人間尚有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進行中,爰聲請改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利程序之進行及終結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06號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506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106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新聞網報導網頁影本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游淑惠律師既已死亡,無法繼續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被繼承人重新選任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經本院參酌台南律師公會參與院方指定遺產管理人案件律師名單徵詢結果,許芳瑞律師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及許芳瑞律師之陳報狀等附卷可稽。審酌許芳瑞律師不僅具專業法律知識及能力,且有法律事務之執行經驗,又與聲請人及被繼承人間均無親屬或利害關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具公益性質之遺產管理人職務,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積極有效地發揮管理遺產之最大效益,是認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