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685號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胡子龍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胡子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胡子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278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胡子龍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為被繼承人收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下稱行政執行署)113年房地稅執特專字第4號行政執行命令、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申報遺產稅,惟因行政執行署台南分署行政執行事件刻正進行中,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78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行政執行署執行命令等文件為佐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均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相關事務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35,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