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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繼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28號聲 請 人 黃逸豪律師即郭炳輝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郭炳輝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郭炳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57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郭炳輝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13年司家催字第31號准予公示催告、擔任被告應訴(鈞院112年度訴字第1838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處理強制執行案件等。因鈞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0329號強制執行事件定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實行分配,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本院113年2月21日南院揚112司執如字第60329號通知分配期日函暨分配表等件影本為佐證,本院亦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1571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31號等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揆諸前揭情事,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召開,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實屬有據。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均為聲請辦理例行性之相關事務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35,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