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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57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798號債 權 人 陳立德債 務 人 賴禾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除請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外,另請求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之利息。則據債權人提出與債務人之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所載,債務人曾提供戶名為其本人之存摺封面照片,並與債權人約定借款期限為7/10、借款金額為新台幣2萬元等,而債權人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其於交易日為113年7月1日當日乃轉出交易金額為2萬元至債務人帳戶等,已足認債權人就前開借款金額為2萬元及雙方約定清償日為113年7月10日等項為充分釋明,故債務人乃自前揭約定清償日之翌日即113年7月11日起,始需就應清償款項負法定遲延責任,本件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最早應僅得自113年7月11日起算,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