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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號債 權 人 博水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星光金全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另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五、查兩造間係於民國112年8月4日成立租賃契約,約定承租期間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21日止,共計1年,其中第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5款分別約定:「...每月租金26,250元(含稅)。優惠為每期月繳租金為25,200元(含稅)...乙方(即債務人)若逾期7日繳納,甲方(即債權人)得加收逾期作業費總額5%作為罰金,租金不含電費。於租賃期間因乙方單方面原因須提前終止租約,已繳付之租金不予退還」、「...每月產生電費由乙方負責...冬季每度伍元計算...」、「契約終止時...向甲方支付清潔費壹仟元...。除清潔費外,若乙方有其他需結算之費用,甲方得保證金返還前先行扣除,如有不足仍須補足。」等。次查,債權人具狀主張與債務人間已協議於112年11月30日提前終止租約,業據提出與承租人受託人間之LINE對話內容截圖影本為憑,則依前開約款,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償還112年11月份租金25,200元、11月份電費368元(含稅)、12月電費84元(含稅)、清潔費1,000元及因逾期未繳11月份租金所生之罰金1,278元【(25,200元+368元)×5%=1,278元(未滿1元者,四捨五入)】,要屬有據。至債權人另請求11月影印費用80元及加收逾期手續費4元、12月影印費用23元(合計共107元)部分,因其未能提出影印費用收據及該影印費係因與債務人終止契約所生結算費用等相關釋明資料,本院尚難僅依債權人陳述,產生債務人應返還債權人前開款項之薄弱心證。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前開說明,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之請求,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