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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6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570號債 權 人 屏東縣萬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地債 務 人 謝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給付利息、違約金部分,經查:債權人主張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違約金均以「逾期利息」為計算本金,並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及加二成計算年利率,所以債權人請求逾期六個月以內之違約金,以本金(即新臺幣60,000元、新臺幣5,316元)計算之年利率應分別為0.1227%【計算式:3.5024%×3.5024%≒0.1227%】、0.1325%【計算式:3.6399%×3.6399%≒0.1325%】,債權人請求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違約金,以本金(即新臺幣60,000元、新臺幣5,316元)計算之年利率應為0.1577%【計算式:3.9708%×3.9708%≒0.1577%】。另依民法第12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請求本金新臺幣60,000元部分逾期六個月內之違約金,債權人請求自113年3月5日起算,六個月末日應為113年9月4日,超過六個月部分之違約金則自113年9月5日起算。債權人請求本金新臺幣5,316元部分逾期六個月內之利息,債權人請求自113年4月5日起算,所以六個月末日應為113年10月4日;逾期六個月內之違約金,債權人請求自113年5月5日起算,則六個月末日應為113年11月4日。故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一: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70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60,000元 自113年2月5日起 至113年5月26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3.5024% 自113年3月5日起 至113年5月26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0.1227% 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8月5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3.6399% 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9月4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0.1325% 自113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 3.9708% 自113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 0.1577% 備註: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附表二: 113年度司促字第16570號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 (民國) 年利率 5,316元 自113年4月5日起 至113年5月26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3.5024% 自113年5月5日起 至113年5月26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0.1227% 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4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3.6399% 自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4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 0.1325% 自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 3.9708% 自113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六個月) 0.1577% 備註: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