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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7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111號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債 務 人 吳永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復有明文規定。

五、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辦理分期付款,約定民國(下同)112年6月18日起至116年7月18日止,每月一期共分50期攤還,並簽立分期申請暨約定書為憑,且約定如未依約清償任一期之款項,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債務人繳付13期後未再依約清償,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尚未支付之分期價金新臺幣(下同)407,000元及遲延費686元合計共407,686元,及其中407,000元自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按年息萬分之16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書所載,本件分期付款申請金額400,000元、每期應繳金額(期付款)11,000元、分期總額(分期期數*期付款)550,000元,還款及清償方式:依年金法計算,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是債務人每期應繳納之款項11,000元,顯已加計利息。而債務人係自113年8月24日起未再按期付款,故其利息遲付之時間尚不足一年,則債權人就已包括利息之未付期款再請求加計算年息16%之利息,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本件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