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8711號債 權 人 蔡宗延債 務 人 鄭田明
黃涴菁
一、債務人鄭田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債權人就其主張債務人鄭田明、黃涴菁借款之事實,固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截圖等影本為證。然觀債權人提出之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內容中,僅有提出關於債務人鄭田明部分之轉帳紀錄及鄭田明本人所提示予債權人之帳戶封面截圖,然就債務人黃涴菁部分則付之闕如,因通訊軟體LINE APP非實名制通訊軟體,該通訊軟體名稱所示對話者是否即係債權人主張之債務人黃涴菁本人,尚無從查考,則關於債務人黃涴菁個人是否有與債權人借款之真意,該LINE對話截圖尚難釋明。且縱便債務人鄭田明、黃涴菁為配偶關係,然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黃涴菁為債務人鄭田明之連帶保證人,本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乙節,惟債權人並未提出債務人黃涴菁就系爭債務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相關釋明。綜上,依債權人提出之上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推斷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涴菁間有金錢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並產生債務人黃涴菁應與債務人鄭田明連帶負擔返還債權人所請求金額之薄弱心證,則債權人就其關於債務人黃涴菁請求部分未盡釋明之責,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