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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他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他字第103號原 告 杜福裕被 告 中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秀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零元。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差額等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南勞簡字第13號判決確定,其判決主文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等情,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審查無誤。核以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元,惟原告已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113年4月16日繳納裁判費1,000元、880元,是以本件尚無應向當事人徵收之訴訟費用。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裁判日期:202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