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司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司字第24號聲 請 人 楊俊哲上列聲請人陳報楊元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另按法院受理呈報清算終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復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楊元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

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陳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87年度司字第6號陳報選任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另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司字第105號陳報清算人變更事件准予備查在案,現已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清算完結,為此依法檢附相關文件,聲請准予備查。

三、經查:依楊元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記載,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之。聲請人雖提出113年2月5日股東會議事錄,並未提出簽到簿,而上開股東會議事錄記載出席股東持有股數並未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半數,經本院於113年5月30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翌日起10日內,補正具狀陳報聲請人提出113年2月5日股東會議事錄記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909000股,出席率60%」,如何計算得出,及陳報聲請人於113年4月17日提出之股東名冊是否正確,上開通知已於113年6月4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裁判案由: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