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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572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57249號債 權 人 經濟部 住○○市○○街00號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住同上代 理 人 經濟部臺南產業園區服務中心

設臺南市安南區科技公園大道1號法定代理人 郭庚源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雅民住○○市○○區○○○○○道0號債 務 人 駿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6樓之1法定代理人 劉啟烈 住臺北市士林區菁山路101巷49弄9之6

號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屬於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惟債務人事務所係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債務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式資料查詢服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