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001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00198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吳妍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苙溥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僅提出本院111年司家調字第950號調解筆錄影本,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上開調解筆錄正本,該命令已於113年8月21日送達,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2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