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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1305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30515號債 權 人 畢珏堂 住○○市○○區○○路00號3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玥騏間返還寵物狗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債權人應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及第28條之3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聲請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通知應於5日內補正,該通知函已於同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繳,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裁判案由:返還寵物狗
裁判日期:202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