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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28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8206號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曹名川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

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債權人已遵期於民國113年3月18日繳納執行費,有卷

附收據乙紙可稽。故債權人既已繳納執行費,則其就本院駁回強制執行之即屬無據,原裁定應予撤銷,並續行強制執行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