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2716號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許瑞昌(歿)
王月勵即許瑞昌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
許添助即許瑞昌之繼承人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許瑞昌對於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退休金、勞工退休準備金籍勞工死亡給付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